《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BOB·半岛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9 03:51:36

  半岛综合体育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区户籍;2.购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3.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2.主申请人申请前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3.购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4.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但未满一定年限的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符合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准入条件中的第2、3、4、5项条件。

  答:申请时间、申请审核程序等将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启动申请时的《受理公告》中明确。

  答:购房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申请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等。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户购房家庭,购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人员作为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的,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3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答:主申请人申请前需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累计缴纳的具体要求(是否可以补缴等)将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启动申请时的《受理公告》中明确。

  答: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

  八、享受公租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是否需要退出保障?

  答: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的家庭,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BOB·半岛,其中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增购政府份额后,划拨土地权利性质调整为出让BOB·半岛,出让年限为70年,自非税收入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十、第一次50%—80%份额购入,第二次增购的话,价格是按增购时的市场价还是第一次购入时的价格?

  答:增购阶段,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对增购价格进行市场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十一、50%—80%比例是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首付的50%—80%,还是其总价的50%—80%?

  答: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根据支付能力在50%—80%范围内选择产权份额比例,支付的购房款为:单套销售价格×产权份额(50%—80%),所以是总价的50%—80%。

  答:可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具体的贷款政策建议向公积金管理部门、银行咨询。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答:可以。购房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产权份额的申请,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BOB·半岛。取得不动产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增购价格执行。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的,方可上市交易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份额,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BOB·半岛。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政府份额一并转让,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划拨土地性质调整为出让。

  答:影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答:可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原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遗赠”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离婚析产”、所占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家庭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额缴纳所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申购资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资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2.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腾退,由开发企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逾期未腾退的,责令其按违规行为发现时政府份额的增购价格增购政府份额(未公布增购价格的BOB·半岛,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执行),并就已购份额按上述价格补缴差价款。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