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20:12:11

  半岛综合体育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对短期内上涨过快、社会集中反映的与商品住房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的销售价格,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商品住房建造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预售节点,开发企业申请启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1.《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开发项目总体情况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鸟瞰图》、《户型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交付标准表》;

  4.《开发成本审核报告书》、《销售价目表》、《商品住房交付收费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书》。

  1.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资料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开发企业或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本审核;

  2.第三方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合理成本费用审核开发建设成本,出具《开发成本审核报告书》;

  3.成品住房在住房建设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装饰装修造价评估报告。

  第六条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备案申请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同时全面、真实提供价格申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限期补正。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申报价格。

  第八条对于经过初审的开发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审议,综合考虑成本、利税、周边市场行情等因素,审核确认销售备案价格。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开发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暂缓价格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的开发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延长工作期限的原因。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格备案决定后,应向开发企业反馈《常州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价目表》,并在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在政务网进行公示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

  第十一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商品住房的价格备案工作,具体承担天宁区、钟楼区、经开区的价格备案工作,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辖区内的价格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项目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对整个项目的销售均价进行备案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开发企业按照预售规定分批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各批次的备案均价应保持合理平衡。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销售备案价格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开发企业销售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溧阳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第三方成本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1年7月25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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